法国税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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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拼音]:Faguo shuizhi

[英文]:tax system in France

法兰西共和国税收法规和稽征管理制度的总称。以间接税(其中主要是增值税)为主体,辅之以直接税。

税制沿革

法国税制历史悠久。中世纪封建专制统治时期就已经建立起了一整套以原始直接税为主体的税制体系,主要税种为房屋税、人头税(亦称“达依税”)等,同时辅之以某些单项消费税等。17~18世纪,现代间接税比重开始增大。第一次世界大战后,逐步形成法国现代税制的雏型。1914年引进所得税,1917年创立支付税,1920年对该税进行修改,扩大征税范围,成为一般营业税,其税收收入在实行增值税前一直居于主导地位。1954年,通过改革原营业税制,建立增值税制度。

税制结构

法国税制由直接税和间接税两部分构成,全部税收按管理许可权划分,又可分为中央税和地方税。属于中央税的税种主要有社会保险税、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消费税、遗产与赠与税、注册税、印花税。1974年,在全部国家税收收入中,所得课税佔33%,增值税佔48.6%,消费税佔10.3%。地方征收的税种有自然资源税、营业牌照税、土地税、居住税、学徒税与培训税等。以上各税均无中央地方共享关系,中央以财政拨款方式资助地方。

增值税

法国是最早实行增值税的国家。增值税是非重叠课征、多环节征收的流转税。法国增值税的主要法律是1966年1月6日的增值税法(编入税收法典)和1971年12月24日颁布的关于增值税地域范围的法令及其后有关法令法规。征税物件是注册企业在法国境内提供的商品与某些劳务,纳税人为所有经常或偶尔独自完成一笔或多笔应纳增值税交易的单位和个人。进口商品也要纳增值税,增值税税基为提供商品或劳务收取的价格,包括记入买方的卖方保险费、佣金与类似费用;对税基中所含的增值税税额采用“发货票注明税款扣税”的方式进行抵扣。

对出口商品及有关交易实行零税率并予以退税;对医生、律师、审计师、法律专家、译员、运动员、演员提供的劳务免税,并有条件地对某些不动产交易、带有社会目的的交易、保险与银行交易、法国境外议定的交易允许免征增值税。

增值税率规定有一个标准税率,同时设有若干个较低税率适用于指定专案,如生活必需品、报刊等,另设有若干较高税率适用于奢侈性商品和劳务。

个人所得税

法国在1959年以前对个人所得分类征收比例税,对包括各分类所得的全部所得征收累进附加税,1959年以后改为单一个人所得税,同时创设补充税。1971年1月1日后改为所得税。纳税人包括六类:

(1)在法国有住所并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个人;

(2)在法国没有住所但在法国取得所得的个人;

(3)派往外国工作的法国国家官员与代表;

(4)按协议规定对其所得的税收保留在法国的受益人;

(5)无限责任公司及合夥关系中的个人成员(对分得的红利征收);

(6)特定法人,具体指实行祕密分红及祕密支付报酬的公司,不向税务部门报告领受人姓名、住址者以及在法国没有从事经营的常设机构在法国实现交易所得及取得特许权、著作权所得者。

应课税所得包括七类:即工商利润所得、不动产所得、农林所得、工薪所得、自由职业所得、流动资金所得(如股息、利息)、特定公司的职员报酬所得。实际课征的纯所得总额,是由各类所得分别减去其法定剔除或扣除专案得到分项纯所得,累计为综合所得,尔后,冲抵允许抵补的亏损后的馀额,即为实际应税所得。法国采用家属系数法,考虑纳税人家属状况,确定费用和免除专案的扣除,决定纳税人所适用的累进税率,使具有不同负税能力的纳税人承担不同税负。具体办法是:无抚养子女的独身者、离婚者与寡妇(鳏夫)系数为1;无抚养子女夫妇系数为2;抚养子女1人的独身者、离婚者系数为2,抚养子女1人的夫妇与寡妇(鳏夫)以及抚养子女2人的独身者与离婚者系数均为2.5;抚养子女2人的夫妇与寡妇(鳏夫)系数为3;其后每增一子女系数增1。根据家属系数法计算,应纳税额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税所得-费用-免税所得)×1/家属系数〕×适用税率×家属系数。个人所得税实行按年计征,夫妇可联合申报,也可分开申报纳税。

公司所得税

法国公司税的纳税人为居民公司和非居民公司。居民公司是在法国注册登记或在法国有注册地的公司,课税物件是企业在法国领土内取得的营业利润。非居民公司则是在法国没有注册登记或没有注册地的公司,课税物件为来自常设机构正常经营活动的法国来源所得。此外,对财产与非经费活动的资本收益,视同分配的所得,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服务费等所得专案征收预提税。

公司税采用比例税率,按分配所得、未分配所得、未分配长期财产收益等分别确定适用税率。对非居民公司来自某些财产转让的销售按其销售确定税率。

公司税对下列法国实体免于征税:非赢利组织、某些农业合作社、银行、工会、低成本住宅建筑和信贷公司、某些公共企业。有条件地对下列公司主要所得免税:股份不动产开发民用公司、不动产租赁金融公司、不动产投资与不动产管理公司、电信金融公司、某些农林合作社等。

税收管理体制

法国实行中央与地方(省、市镇)之间划分税种、分别征收的管理体制。税收收入佔财政收入比重以及中央税收收入佔全部税收收入比重都很高。1988年各级税收收入佔各级财政当期收入的89.49%,中央税收收入佔中央财政收入的92.38%,地方税收收入佔地方财政当期收入的68.22%,中央税收收入佔各级税收收入的 90.77%,各级政府税收总收入佔国内生产总值41.71%。

法国税收立法权在中央,具体税收条例、法令由财政部制定,地方政府必须执行国家的税收政策和法令,享有适度的机动权力,如确定地方税税率、开征某些捐费、对纳税人采取某些减免税措施等。

法国在国家预算部内,分别设立税法司与税务总局。税务总局在全国分设17个地区税务局及巴黎特区税务局。地区税务局下设若干个省税务局,省税务局在全国各地设有700多个地方税务中心,直接从事税收征收业务。税务中心内设计税部和征收部两个职能部门,前者负责核定纳税人的纳税额业务,后者负责组织税款入库。

参考书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编:《各国税收制度选择》,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北京19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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